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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5-17 15: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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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顺应行业发展需求,更加有力推动佛山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化发展,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协会名称由原“佛山市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Foshan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FBECA )”“改换为:佛山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协会”,英文名称是:Foshan Green Building and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FGBEC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佛山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化发展领域的社会团体。由本市为主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咨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建筑材料、节能检测、设备生产(经销)、建筑金融、建设行业互联网平台等相关的企业和单位,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化发展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方向、方针、宗旨:

(一)本会的办会方向: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确保本会健康发展。

(二)本会的办会方针:诚信立会、创新促会、服务兴会、实力强会。

(三)本会的办会宗旨:整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资源,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进步;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提升能力、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和会员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接受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业务指导,接受佛山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西国际商务区城市动力联盟大楼东区502 B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政府沟通,传递会员心声,做好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

(二)承担政府委托或配合政府开展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工作。

(三)组织研究国内外先进的绿色建筑与节能技术,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行业技术水平。

(四)推广应用绿色建筑与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开拓绿色建筑与节能产品市场搭建平台。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节能市场公约,规范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六)开展技术咨询,包括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示范技术指导与服务、节能建筑评估和推荐绿色建筑与节能领域名优产品等等。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含电子出版物、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宣传国家建筑节能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八)开展绿色建筑与节能行业发展规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和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必须在绿色建筑与节能领域有一定影响;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必须在绿色建筑与节能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发放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发放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各种活动的优先权和费用优惠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的管理制度;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并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四)支持本会刊物编辑出版;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发放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办法;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对本会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兼职会长连任不宜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中的重大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秘书长任免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做好秘书处内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检查;

(三)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

本会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调整党组织书记、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住建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建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住建局及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 4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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