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以及《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为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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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科〔201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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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科〔201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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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以及《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为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工作任务:
1.继续推动建设规划阶段用地用电指标核定工作;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例达100%;
3.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4.新增4个以上绿色生态城(园)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1800万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见附件);
5.出台《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制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修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6.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和培训。
(二)保障措施:
1.总结珠海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东莞市等规划用地用电指标试点试行经验,指导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规划用地用电指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规划用地用电指标核定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规划建设用地用电指标试点试行工作;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新建建筑节能要求,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依法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各地要继续完善现有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审查制度,规范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
3.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考核,确保完成“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推广任务。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实施,引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4.总结“十二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为出台我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做准备;
5.各地要结合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及时总结成果经验,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宣传交流活动,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应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从业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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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以及《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为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工作任务:
1.继续推动建设规划阶段用地用电指标核定工作;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例达100%;
3.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4.新增4个以上绿色生态城(园)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1800万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见附件);
5.出台《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制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修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6.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和培训。
(二)保障措施:
1.总结珠海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东莞市等规划用地用电指标试点试行经验,指导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规划用地用电指标。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规划用地用电指标核定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规划建设用地用电指标试点试行工作;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新建建筑节能要求,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依法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各地要继续完善现有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审查制度,规范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
3.落实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考核,确保完成“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推广任务。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实施,引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4.总结“十二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为出台我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做准备;
5.各地要结合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及时总结成果经验,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宣传交流活动,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应用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从业人员水平。
二、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工作任务:
1.打造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做好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总结及推广工作。
(二)保障措施:
1.继续支持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督促指导各地制订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相关规范或指引,有条件的地区对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
2.指导督促梅州市、蕉岭县、揭西县等地做好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工作,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3.出台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图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继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一)工作任务:
1.研究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2.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为基础,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力争完成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
(二)保障措施:
1.研究编制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开展公共建筑能耗专项监察;
2.以宾馆、商场为重点,研究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引导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经信等部门组织做好当地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工作;
4.各地要将能耗较高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明确当地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多举措推动改造工作,着重引导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点的总结和推广工作。
四、推动墙材革新,发展绿色建材
(一)工作任务:
1.强化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推动绿色建材发展;
2.督促列入国家第二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的地区完成工作“限粘、禁实”工作任务。
(二)保障措施:
1.加大推广绿色建材力度。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2.总结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目录,做好绿色低碳技术产品的相关鉴定,鼓励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的研究和生产,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各类产品;
3.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的工作要求,全力推动第二批鹤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台山市、高要市、四会市等6个城市和广宁县、怀集县、德庆县、封开县、大埔县、揭西县、惠来县、乳源瑶族自治县、饶平县、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等12个县城落实城市“限粘”及县城“禁实”任务,促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4.大力发展蒸压加气砼砌块、陶粒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砖、轻质墙板等自保温隔热墙体材料,推广节能新型墙材。加强新型墙体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开展绿色建材的技术研发和规模化示范;
5.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建材进入市场,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措施和任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9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所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信息处。11月底前各地要按年度工作要求,将墙材革新工作总结及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情况上报我厅科信处。
附:2015年全省绿色建筑建设任务
2015年全省绿色建筑建设任务
地区 |
绿色建筑面积(万㎡) |
全省 |
1800 |
广州市 |
300 |
深圳市 |
300 |
珠海市 |
86 |
汕头市 |
80 |
佛山市 |
90 |
韶关市 |
44 |
河源市 |
60 |
梅州市 |
10 |
惠州市 |
82 |
汕尾市 |
50 |
东莞市 |
80 |
中山市 |
90 |
江门市 |
62 |
阳江市 |
40 |
湛江市 |
55 |
茂名市 |
60 |
肇庆市 |
120 |
清远市 |
10 |
潮州市 |
50 |
揭阳市 |
50 |
云浮市 |
50 |
顺德区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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