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解决推广绿色建筑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我市近年来加大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绿色建筑呈现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作出了贡献。但在推广绿色建筑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关标准执行不统一、小规模大投入、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方面。为使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我局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绿色建筑规模和标准执行问题
(一)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外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单体大型公共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实施过程中可对其不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1.单体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
2.功能单一、毛坯交楼,且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定义的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功能(商铺部分)的;
3.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绿色建筑标准,并经市住建管理局业务主管科室会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审查确认的。
(三)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改建、扩建的建筑,实施过程中可对其不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1.与既有建筑紧靠相连,仅有一道变形缝分隔,且与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相同的;
2.在既有建筑的基础上加建的;
3.古建筑修缮、扩建的。
(四)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内非财政资金占投资主导的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二、关于绿色建筑设计深度问题
(一)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绿色建筑建设星级目标,对照相关标准,逐项说明落实标准条文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内容反映到设计图纸中;
2.专篇应有设计单位盖章,咨询单位也可在专篇上盖章确认;
(二)各阶段设计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应提交节能计算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施工图审查阶段应提交节能计算书、日照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等与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内容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绿色建筑新标准执行时间节点问题
绿色建筑新标准实施后,应建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旧标准设计、审图,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 关于改建、扩建绿色建筑标识问题
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改建、扩建建筑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其进行绿色建筑审查及报送备案,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审图机构绿色建筑审查结论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运行一年后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以上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设计科技科联系(联系电话:82223585)。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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