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一星级(含国标一星级和省标一星A级、一星B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一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第四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佛山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佛山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入选省级以上专家库的专家优先。第五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相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第七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查。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由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具同意意见的审查备案表。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第九条 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协会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省相关绿色建筑标准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十一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协会退还申报资料。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局网站(http://www.fsjw.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及按相关规定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第十四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或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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